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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星人怎监管人工智能的
在动画片中外星人是通过卫星连接,监管人工智能。
小朋友,但是你要知道现实生活中是没有人外星人。
AI怎么管?白宫提出10条原则强调灵活性、避免过度干预
当地时间1月7日,美国白宫公开的一份文件提出10条人工智能监管原则,这些原则要求避免联邦机构对人工智能应用的过度干预,强调监管的灵活性。
这份名为《人工智能应用规范指南(Guidance for Regul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lications)》的文件强调“鼓励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和“减少部署和使用人工智能的障碍”。
它指出,“Al的部署有助于提高安全、公平、福利、透明度和其他 社会 目标,美国保持全球AI领导地位对维护经济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联邦机构必须避免阻碍创新和增长的、不必要的监管或非监管行动”。“必须考虑联邦管制对州和地方政府现有或潜在行动的影响。”
该文件明确了10条“人工智能应用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tewardship of AI Applications)。
10条原则延续了2019年2月特朗普签署的“维护美国人工智能领导地位”行政命令中的目标和原则,基本概括当前人工智能应用部署中的主要重大议题。
这些议题包括公众信任、公众参与、科学完整性与信息质量、风险评估与管理、收益与成本、灵活性、 公平和非歧视、公开与透明、安全与保障和机构间协调。
1.公众对AI的信任:政府对AI的监管和非监管方法须促进可靠和可信赖的AI应用。对隐私和其他风险的适当监管或非监管必须取决于风险的性质和适当的缓解措施。
2.公众参与:机构应在可行且合法的范围内,为公众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机会去参与规则制定的所有阶段。
3.科学完整性与信息质量:根据科学完整性原则,各机构应以既为决策提供信息又能促进公众对Al信任的方式制定Al监管方法。
4.风险评估与管理: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确定哪些风险是可接受的,哪些则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或者损害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
5.收益与成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机构考虑与人工智能应用开发和部署有关的法规之前,应仔细考虑全面的 社会 成本、效益和分配效果。
6.灵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试图规定死板的人工智能应用规则是不切实际且无效的,因为人工智能将以预期的速度发展,机构需要对新的信息和证据作出反应。为了推进美国的创新,各机构应牢记人工智能的国际应用,确保美国公司不受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利影响。
7.公平和非歧视:在某些情况下,AI应用可能会引入现实世界的偏见,产生歧视性的结果或决定,这会损害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和信心。考虑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法规或非法规方法时,各机构应依法考虑人工智能应用结果和决定的公平与非歧视问题。
8.公开与透明:适当的公开和透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取决于对潜在危害的评估、危害的程度、技术现状以及人工智能应用的潜在好处。
9.安全与保障:各机构应特别注意现有的控制措施,以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处理、存储和传输信息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10.机构间协调:各机构应相互协调,分享经验,确保人工智能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以促进美国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增长,同时适当保护隐私,公民自由和美国价值观,并在适当时允许采取针对具体部门和应用的方法。
文件还引述2019年2月行政命令,提到应考虑在减少Al技术使用障碍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护公民自由、隐私和国家安全。
据美国连线(WIRED)杂志网站消息,公众可在90天内提交关于上述原则的反馈意见,之后联邦机构将有180天的时间来研究如何实施这些原则。
人工智能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应如何规范其行为?
人工智能涉及到多个主体规范人工智能的行为应该首先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其次,企业应该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个人应该提高自己的观念意识。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会给监管带来哪些挑战
人工智能不仅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风险损失、提升用户体验、拓宽销售渠道,还能够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程度。然而,不成熟的人工智能也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可见,对金融领域中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监管很有必要,但当前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仍面临多项挑战。
首先,当人工智能提供的金融服务出现问题时,责任方难以确定。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和应用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包括运用人工智能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人工智能系统的训练人员和设计公司等。当用户由于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而遭受损失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对责任方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各责任方的责任分担机制。
其次,人工智能单独提供金融服务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悖。以人工智能在投资顾问中的应用为例,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指出,在没有人为参与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不符合顾问受托标准。此外,根据美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美国证监会发布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被视为受托人,有义务给投资者提供最适宜的建议。但是人工智能投资顾问无法对投资者账外资产进行详尽调查或向投资者咨询这方面信息,而投资者的账外资产直接影响其全面的财务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投资顾问提供的个性化投资建议是否最适合投资者就有待商榷。2016年4月1日,马萨诸塞州证券部也发表政策声明:由于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存在缺陷,无法进行投资组合分析,这将导致其无法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即无法履行信托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不能作为受托人,无法在马萨诸塞州登记为投资顾问。
再次,目前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披露并无统一标准,监管部门需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同时权衡过度披露和披露不足之间的矛盾。对人工智能的信息披露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需要保护用户的知情权,需要对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原理、运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另一方面,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机密,防止不法分子运用披露信息“模仿”该系统,从而给金融机构或者人工智能企业带来损失。此外,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是个“黑匣子”,如何让公众了解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将会是信息披露的难点。
最后,人工智能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对于人工智能的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对人工智能的相关知识有所掌握,若是对人工智能的相关知识不甚了解,就难以理解人工智能系统的运作方式,更加难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监管要求。此外,监管部门需要对人工智能的系统算法进行测评,监管人员只有在熟悉人工智能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完成人工智能系统的测评过程,并判断测评方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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